检验检测市场整治总结
检验检测市场整治总结 第一篇
第一条:为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_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_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_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检验检测市场整治总结 第二篇
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大活动质监方面的保障工作,建立服务保障工作长效机制,使保障工作组织更加科学、实施更加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求质监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以下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门质监管理。
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质监管理工作负责。
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应当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由市质监局确定保障级别后统一实施。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质监所根据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报市质监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活动分级
一、质监部门对重大活动质监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分级管理。
重大活动分为三级:
(一)一级:市委、市人民政府举行的重大会议和活动。
(二)二级:市级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举办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三级:各企事业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保障区域
(一)一级活动保障区域:
核心区:指会场、驻地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区:指会场、驻地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周边二零零米区域范围。
社会面:全市行政区域。
(二)二级活动保障区域:
核心区:指会场、驻地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区:指会场、驻地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周边二零零米区域范围。
(三)三级活动保障区域:
核心区:指会场、驻地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第三部分:组织形式及职责
一、组织形式
为了确保服务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成立局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组织参与服务保障的各相关单位开展服务保障工作。
(一)一级活动: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质监局局长。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质监局主管局长。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质监局各科室、部门单位负责人。
(二)二级活动: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质监局局长。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质监局主管局长。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质监局各科室、部门单位负责人。
(三)三级活动: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质监局主管局长。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质监局各科室、部门单位负责人。
(四)一级、二级、三级活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质监局办公室。
(五)一级、二级活动:质监局组织参与服务保障的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传达市政府要求,做出具体工作安排。
三级活动:质监局将工作方案等具体工作安排印发参与服务保障的相关单位,各单位按照工作要求执行。
二、工作职责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
一、传达市政府对服务保障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指示精神,组织、协调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二、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制定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方案。
三、检查督促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参加市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对重大活动的联合安全检查。
五、协调处理安全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科室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科室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职能要求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核心区”重大活动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检测工作及“区”、“社会面”重大活动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监督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并按时报送检查及检验情况。
在按照《现场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进行检查的基础上,还要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文件检查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人员有操作证;设备依法检验合格;有应急预案并演练,有演练记录。
(二)重大活动设备检查做到“三有效、两到位、一熟练、一培训”,即:应急照明有效、应急通讯有效、开关门保护装置有效;维保人员现场值守到位,发生故障迅速反应到位;重大活动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熟练、无误;重大活动设维保人员经过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重大活动设备检查做到“三齐全,两真实,一可靠,一到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检修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齐全;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异常情况及处置措施记录真实;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应急救援措施、装备及人员到位。
二、要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严格审查,选派政治素质高、技术水平好的技术人员参加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三、督促各“核心区”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突发事件“一风险一预案”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设备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参加市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联合安全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安全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保障期间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每日按时向市局报告当日重大活动设备安全状况。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科室部门检验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核心区”重大活动设备逐台进行检验检测,严格技术把关,坚持“谁检测、谁签字、谁负责”,检验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二、及时与市安全监察机构沟通,合理制定检验检测工作计划,检验检测工作与安全检查工作一并实施。
三、在重大活动设备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指出,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科室部门报告。
(四)重大活动设备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职责
一、重大活动设备维护保养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重大活动设备服务保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服务保障工作;要根据质监局统一部署,制定专项保障工作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保障负责人、值守人员排班表,并按时报送质监局。
二、加强对“核心区”重大活动设备的维护保养,对重大活动设备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和异常情况,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保障期间加强巡查、维护和现场值守,派遣政治合格、经验丰富、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专人驻守保驾,确保重大活动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四、维保现场储备数量充足的重大活动设备易损件及电子元器件,以便重大活动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排除故障。
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进行重大活动设备故障解救演练;接到重大活动设备故障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保障期间,每日按时向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单位报告当日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及安全状况。
(五)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单位工作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在用设备依法登记、定期检验合格,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二、对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对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及调试,确保其灵敏、可靠。
三、制定重大活动设备服务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四、监督重大活动设备维保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确保其正确、熟练操作设备。
五、保障期间,每日按时向所在市质监局报告当日重大活动设备安全状况;如遇重大活动设备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
第四部分:工作进度
一、活动前期阶段:检查检测,消除隐患。
制定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市质监局有关科室部门对“保障区域”内的重大活动设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重大活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核心区”内的重大活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组织“核心区”维保单位开展检查与维护保养;督促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重大活动设备安全使用工作。
二、活动进行阶段:加强调度,及时响应。
一、加强指挥调度
由市质监局负责重大活动设备服务保障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各参与重大活动设备服务保障工作的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和沟通,精心组织,落实各项调度措施。
二、完善响应机制
参与重大活动设备服务保障工作的各单位要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快速启动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和相应的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相关部门。
三、活动后期阶段: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市质监局、重大活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核心区”重大活动设备相关维保单位、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单位,对服务保障工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完善服务保障工作机制。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办法
确立由市质监局领导班子亲自领导,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要把落实《质监局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作为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确保落实到位,迅速有效运转。
二、明确目标,完善责任
全体干部职工要根据本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科室部门实际,明确目标,完善责任,做到人人发动,人人参与,保证《质监局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在重大活动中迅速启动,扎实推进,确保成效。
三、广泛发动,营造氛围
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质监局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营造浓厚学习氛围,为落实好《质监局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打下扎实的基础。
检验检测市场整治总结 第三篇
放开之前制度先行
在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放开前,本市依法建立了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和网上公示平台。
由市发展改革委收费处、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市价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先后对本市五家规模较大,有代表性的机动车检测场进行实地调研。经过四个月对企业经营现状,价格放开可行性及影响因素调查分析研究,依据《_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以及发展改革委《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会同委收费处和市价监局、协调市质监局和市质量检验认证协会安检分会经过反复交流研讨及专家论证,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监测报告制度)。
监测报告制度从七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制定依据、定点单位、监测内容、监测项目、报送频率及方式、信息公开、修订和解释,以此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监测报告制度正式出台后,市价格监测中心及时开展对全市三六家监测定点检测场负责人培训,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催报、审核等工作。与此同时,在“北京价格”网站开辟机动车检验收费公示栏,将审核后的各个定点检测场实际收费信息进行网上公示,确保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的实际价格与公开价格一致,为价格调控提供参考,为价格监管提供行政执法依据,对价格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有深入的调研作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以及切实可行的制度作约束,市发展改革委在价格“放”的同时,及时跟进监测、监管,使企业在拥有自主定价权后,明晰了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
强化监管,不做“甩手掌柜”
在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放开之后,本市价格系统内部加强联动,综合运用监测分析、政策提醒、监督检查,形成了事中事后监管合力,维护市场稳定。
价格放开初期,市价格监测中心加大了市场巡视工作。受原有收费标准偏低,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三六家检测企业先后进行了价格调整,以小(微)型车为例,验车费由放开前每辆二六一元调整到每辆二九零―三二五元,平均调整幅度为,每辆车验车费平均上涨三六元左右。其中,地处延庆区的北京市京北机动车检测场由于周边检测场及检测车辆均偏少,单位检测成本偏高,在这次价格放开后,企业价格上涨意愿较强,收费调整幅度最高,验车费每辆上涨六四元,涨幅为。
针对市场巡视发现的价格变动情况,市价格监测中心、市价监局迅速启动联合市场价格巡视与价格检查,进行政策法规和行为规范提醒,甄别和理清合理的价格调整和非理性价格调整。在维护企业经营者合理定价权的基础上,也实际检验了多部门应对价格改革中突发事件的能力。目前,本市各检测单位依照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能够主动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按时准确上报收费信息。全市三六家机动车检测单位收费价格持续平稳,市场交易平稳有序。
通过内部工作联动,形成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合力,本市价格系统能主动发现问题、摸索规律,有效应对市场突况。企业也感受到在价格“放”的同时,政府不做“甩手掌柜”,有维护市场稳定的能力与信心。
用“晒价格”创新服务
在探索“放管服”在价格管理职能定位转型经验基础上,市价格监测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打造灵敏、高效、权威的价格信息平台,利用监测信息服务企业和消费者。
首先,充分利用价格监测信息服务消费者。通过“晒价格”将三六家检测企业的收费比价信息直观展现在“北京价格”网站,并标注各检测场地理位置信息、地图导航,供消费者“价比三家”,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其次,开发“计算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照_驾照的车辆分类标准,建立适合各种车型的检验收费模型,消费者只需输入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按照操作提示选择车型和车重,便可计算出验车费用,并以列表形式直观给出该车辆在全市各检测场的检测花费的价格对比,改变原来将各种车型混杂的传统价格展现模式。支持了除电动车外各类车型检测收费的多样化查询需求,同时实现在线网上约检等延伸服务。
检验检测市场整治总结 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在我县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体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顺畅运转的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我县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全部实行以入市进场检测、质量追溯和违规处罚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零一零年一二月三一日前,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规定。
三、准入品种和检测项目
蔬菜类: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六大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普通白菜、生菜、菜心、芹菜、蕹菜、菜豆、豇豆一七种蔬菜。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水果类:苹果、梨、枣、桃、香蕉、葡萄、柑橘类品种。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检测项目: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二甲嘧啶;鸡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牛羊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
水产品类:鲜活鱼类、虾、蟹、贝类、中华鳖。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四、监管部门职责
农业局:负责蔬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蔬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蔬菜产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农业投入品及蔬菜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不合格蔬菜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畜牧局:负责畜产品、水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不合格畜产品、水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水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林业局:负责果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果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果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不合格果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工作;负责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理处罚工作,配合农业、畜牧、林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商务局:配合农业、畜牧、林业、工商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负责肉类产品定点屠宰日常监管工作。卫生局:负责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的落实。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一、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报告。
二、农产品流出登记备案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产品销售证明单,详细记载产品质量状况、品种、数量及流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三、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四、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五、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六、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通过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对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取消农产品经营资格,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
七、质量追溯制度: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农产品,农业、畜牧、林业部门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埠农产品,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八、入市直通车制度: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和标志;(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九、考核奖惩制度: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农业、林业、畜牧、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一零、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保障体系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和各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兼任。各监管部门都要明确专门领导和科(室)具体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专项经费,保障此项工作正常开展。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协调各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三)定期研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四)编制农产品市场准入年度任务目标和经费预算。(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加大投入。县财政部门应将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