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就范文网 简历合同 封丘租房合同范本/封丘房屋出租信息

封丘租房合同范本/封丘房屋出租信息

封丘租房合同范本 第一篇封丘县保障性住房幸福小区,位于工业二路东段路北。小区配套建设有休闲游园、物业管理中心、车棚、绿化等,水电设施齐全。小区三期工程一六号楼至二零号楼已建成,拟于近期预分配,有关情况。

封丘租房合同范本

封丘租房合同范本 第一篇

封丘县保障性住房幸福小区,位于工业二路东段路北。小区配套建设有休闲游园、物业管理中心、车棚、绿化等,水电设施齐全。小区三期工程一六号楼至二零号楼已建成,拟于近期预分配,有关情况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五栋,共计五二零套。其中:二室一厅四二零套,单套房屋建筑面积约六零平方米; 一室一厅一零零套,单套房屋建筑面积约五零平方米。以上房屋水电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二、申请条件

封丘租房合同范本/封丘房屋出租信息

一、年满一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承租、承购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二五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均可申请。

三、申请提供资料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四、公租房申请表格(复印件无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镇低保家庭需同时提供:当月的低保发放凭证;新就业职工、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需同时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或者创业者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为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证明不再由申请个人提供,由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住房保障部门集中查询审查。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自二零一六年一二月七日开始报名,报满为止。报名地点为:封丘县住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大厅(世纪大道西段路南)。咨询电话:八二五二九三一、八二五二九三零.

五、租赁价格

(一)一—三层租金价格为四元/平方米•月;

(二)四—五层租金价格为元/平方米•月;

(三)六层租金价格为元/平方米•月.

六、租金减免

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的,按实际承租公租房租金六零%的比例减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按实际承租公租房租金五五%的比例减免;其他困难家庭申请减免,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分配流程

一、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开始接受申请,报满为止。

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不成立的确定为拟分配对象。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预分配: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分配房源。

五、办理入住手续: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到小区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二零一二年三月一三日据关于,位于封丘县文化路南段的阳光小区,是中央财政投资七六零零万元建成廉租房小区。阳光小区拥有一六栋多层住宅楼,共计一六零二套廉租房,是豫北地区最大...

封丘租房合同范本 第二篇

新乡市教育局印发《二零一六年新乡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师大附中,市区各民办学校:

现将《二零一六年新乡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教育局

二零一六年五月一零日

二零一六年新乡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_义务教育法》《_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实施〈_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教基一〔二零一四〕五二号)、《河南省教育厅做好二零一六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一〔二零一六〕一八六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坚持深化改革、依法治教、促进公平,持续开展“名校减肥瘦身,弱校强身健体”计划,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教育均衡。

二、招生原则

(一) 坚持“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学区划分招生。

(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 坚持“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特殊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六周岁(二零一零年八月三一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收二零一六年小学毕业生。

(一) 学区生

一.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具有本市区常住户籍并与自有住房相一致。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二.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市区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集资房、自购房等)是祖辈的,且在市区同户籍同居住。

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依法入学:

(一)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二)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三)孤儿。

四.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二) 统筹生

一.学生及其监护人有市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

二.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台湾同胞子女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三.新乡市区引进的优秀人才,按照_新乡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新文〔二零一一〕九七号)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一)指在市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居住务工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和复印件:①学生和监护人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②居住证明:租房居住的需提供_门发放的居住证和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依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居住处所为单位提供的住房,由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该住房的权属证明;自有住房需提供产权证明。

③务工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④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校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不属于上述范畴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安置。

四、招生细则

(一) 报名办法

学区划分情况请登录新乡市教育局网站查询,网址:

一.小学

(一)学区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和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以及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所属学区小学报名。

(二)统筹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小学招生时间前往现场登记,登记学校将统筹生信息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根据登记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小学就读。

(三)要求到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直接到民办小学报名。

二.初中

(一)市区小学毕业的学区生(统筹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和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毕业小学统一组织下登录新乡市教育局网站《新乡市区初中招生报名系统》,填报学区(意向)公办初中,自愿填报一所民办初中;携带小学毕业证、户口簿、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按学区(意向)公办初中招生时间前往现场报名(登记)。

(二)非市区小学毕业的学区生(统筹生)监护人持小学毕业证、户口簿和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辖区内区教育局统一组织下登录新乡市教育局网站《新乡市区初中招生报名系统》,填报学区(意向)公办初中,自愿填报一所民办初中;携带小学毕业证、户口簿、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按学区(意向)公办初中招生时间前往现场报名(登记)。

统筹生经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根据登记学校学位情况,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学生如被民办初中录取,持小学毕业证、户口簿等材料按报到时间前往报名。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各公办学校招生前在驻地附近向社会公布本校的学区范围、招生登记报名时间、招生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在报名时间内统一组织报名,并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常住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属于本学区的学生登记造册,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审验批准后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经核查不属于本学区的学生,学校要告知监护人理由、原因,初中学校将该生报名系统信息退回毕业小学,由原毕业小学审核后重新填报,并再次提交学区信息。

二.民办学校。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招生学校直接按报名名单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由学校隶属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纪检_门、招生学校、家长代表、新闻媒体等,按照招生计划,实行一次性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录取,学生一经录取,不得放弃。未被录取的学生,回本人所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

三.特殊教育学校。新乡市特殊教育学校有七所,分别是新乡市盲聋哑学校(位于辉县市区)、卫辉市特殊教育学校、新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原阳县聋哑学校、延津县聋哑学校、封丘县特殊教育学校、获嘉县特殊教育学校。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选择到以上学校报名就读。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根据“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和“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由市教育局会同所属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指定公办学校(见附件)学位情况协调安排入学。

五.新乡市一中少儿班招生办法请登录该校网站查询,网址:。

五、招生时间及安排

(一)小学

八月一四日,小学在学区范围内公布学区划分、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

八月一六—一八日,小学组织报名(统筹生登记)。

八月一九—二一日,小学组织入户家访,上报统筹生信息。

八月二二—二四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复查,并对统筹生进行分配,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八月二五—二六日,小学发放经教育局复查合格学生的录取通知书。

八月三一日,小学组织新生报到。

(二) 初中

六月一零日,各公办初中学校在学区范围内公布学区划分、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

六月一三—一六日,各小学组织本校毕业的学区生(统筹生)家长填报《二零一六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报名系统》信息,根据初中学区填报学区(意向)公办初中,同时自愿选报民办初中。各区教育局组织辖区内非市区小学毕业的学区生和统筹生家长填报《二零一六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报名系统》信息,并自愿选报民办初中。

六月一八日,组织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并公示录取学生名单。

六月一九—二零日,各民办初中组织录取新生报到。

六月二零—二二日,各公办初中组织报名(统筹生登记)。

六月二七—二九日,各公办初中组织入户家访,上报统筹生信息。

六月三零日,各公办学校经核查不属于本学区的学生,学校要将理由、原因告知家长,并将学生信息登记造册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同时将该生报名系统信息退回原毕业小学。

七月一—二日,原毕业小学重新审核小学毕业生信息,审核后重新填报,并再次提交学区信息。

七月四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属初中对统筹生进行分配。

七月五—六日,各公办初中组织统筹生的报到工作。

七月七—一一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复查,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七月一二—一三日,各公办初中发放经教育局复查合格学生的录取通知书。

六、有关要求

(一) 明确责任。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市教育局党委集体负责制,“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各区教育局局长和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长、市属学校校长、市区民办初中校长负直接责任,市、区教育局纪检部门负监督责任,督学按照职责要求负相关责任。各学校是招生工作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协调解决招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禁推诿扯皮,要为学生、家长提供满意的服务。

(二) 严格纪律。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控制班额,杜绝超大班额,不得违规提前招生、跨学区招生。招收学区外学生和超出招生计划、标准班额的必须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方式进行招生,不得通过组织考试、竞赛等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委托任何培训机构推荐选拔生源,不得到小学组织推荐学生。民办学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公办学校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不能要求家长到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三) 落实民生政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好人员、时间、地点,做好随迁子女报名和分配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学校要按照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不得自行招生,不得拒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学生,同时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及时办理新生的学籍注册和转接。保证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

(四) 严格均衡编班。除省教育厅批准设置的实验班外,严禁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各学校在组织均衡编班时,要提前公开均衡编班时间,现场要接受责任督学、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监督。

封丘租房合同范本 第三篇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二)受理及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零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及初审,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五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一零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配合调查及核实,并同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民政部门。 (三)复核。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一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房产管理部门。 (四)核准和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审核资料档案之日起一零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记录在案。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障对象资格确认书,明确核准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并抄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相应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内容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书;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住房的,提供自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收入包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 (四)属本市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区房产、民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实: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在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由该家庭成员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由其本人如实申报其收入情况,并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税收缴纳凭证,分别由营业场所或企业住所所处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股息、利息等其他收入的,由申请人申报,户籍所在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根据其申报或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六)申请家庭属本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属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 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且鉴定结论适用于整幢房屋危险且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参照无自住房情形处理。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转让住房的,是指以出售、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转让住房的情形,不包括司法裁判抵债、协议抵债方式转让的住房。 第十九条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并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按评分高低、轮候顺序等因素实施安排住房实物配租。评分分数相同的,可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无自住房户计一五分; (二)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六平方米以下(含六平方米)计八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六平方米以上计六分; (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一零分,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六分; (四)申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代加二分; (五)家庭人口为一人的计二分,每增加一人加计分; (六)申请家庭经确认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轮候时间在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每轮候时间增加一个月加计分; (七)申请家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的,加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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