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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莆田食堂转让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一篇前 言上海黄浦、外滩竞辉、金融领航、万象更新。黄浦、卢湾两区撤二建一以来,黄浦法院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司。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一篇

前 言

上海黄浦、外滩竞辉、金融领航、万象更新。黄浦、卢湾两区撤二建一以来,黄浦法院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司法服务金融发展的功能和定位,为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特别是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和二零一五年八月三一日*办公厅《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二零一五)六八号】发布之后,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现象,结合我院审判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引领和规范黄浦区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培育融资租赁行业这一金融新高地,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进行汇总和研究。最近,我院特地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挑选、分析和梳理,合成一个案例集,供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官、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对比、研究和参考。

目 录

一、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

二、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

三、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

四、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

五、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

六、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

七、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

一、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

【要旨】

遇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问题。

【案情】

二零一零年五月一五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租赁公司所有的钻孔机五台,乙公司须每月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后因乙公司多次拖欠租金,甲租赁公司遂于二零一二年九月一四日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二零一二年九月一九日,乙公司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获受理。甲租赁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合同于二零一二年一一月一九日(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解除,要求乙公司返还系争租赁物,并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截至合同解除之日止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债权。

乙公司辩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六条的规定,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应于二零一二年九月一九日(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解除,因此甲租赁公司主张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都应当计算至该日止。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虽然乙公司在甲租赁公司起诉之前已欠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而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与甲租赁公司均未通知对方解除或履行合同,因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为破产申请受理日后的二个月,即二零一二年一一月一九日,相应地,法院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计算至该日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的债权。但在计算逾期利息具体数额的问题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法院确定逾期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时(二零一二年九月一九日)止。

【提示】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逾期未付租金导致出租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时,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租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则融资租赁合同在何时解除、出租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租金及相关利息应如何计算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又因为案件牵涉到破产受理法院和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受理法院之间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协调,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判决认为,当出租人未选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下,依据《破产法》第一八条规定,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被法律赋予了对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两个月的除斥期间。当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未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则法律视作承租人解除合同。对于出租人是否享有解除权问题,理论争议较大,法院认为若承租人存在违约事由,出租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相应的,融资租赁的租金应计算至推定的合同解除之日,但租金的利息计算,依据《破产法》第四六条规定,利息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

二、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

【要旨】

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

【案情】

二零一二年九月一三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购买乙公司所有的一系列设备并回租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二三一万余元,乙公司则须按期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和三六期租金共计二六七万余元。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款项代付说明》,表示其代乙公司向原告支付系争《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嗣后,甲租赁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了租赁设备的货款,并由其签收了《租赁物件接收证书》。后因乙公司欠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融资回租合同》,乙公司返还租赁设备、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丙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不予认可,因其向原告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仅表示委托付款关系,并不代表其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请。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定。甲租赁公司依据丙公司向其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丙公司认为该《款项代付说明》的文字表述“代乙公司向原告支付系争《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仅表明存在委托付款关系,不能证明其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从丙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的性质和内容来看,丙公司作为系争《融资回租合同》的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意思表示,但并无加入系争债务关系、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已经转化为债务转移。故债务承担的主体仍是乙公司,而丙公司仅仅是履行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需向甲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判决丙公司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请。

【提示】

在金融类案件中经常出现合同关系外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愿意就债务人的款项代为支付的承诺书,但对于第三人此类表述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看法。本案在处理该问题上树立了一个较好的审判思路。首先在法院主动释明基础上,要求甲租赁公司明确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让、并存的债务承担、抑或是保证。其次,待请求权基础明确之后再对该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判定,法院应从当事人书面文件的文义分析出发,结合合同履行具体情况准确界定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结合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特征,对每个案件中第三人的表述作出准确厘清和界定:债务转让中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替代性,若原债务人依然处在合同关系中履行合同义务,则不宜认定为债务转让;保证的意思应当明确而不应推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高度类似,也应当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本案中,甲租赁公司主张第三人丙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保证,而丙公司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中并无保证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无需向甲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

【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如未按约支付每月租金,则构成违约,承租人得要求其加速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全部租金。

【案情】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二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甲租赁公司DC一二五五+X一五机器设备一台,首付款为八万元,租期分为一二个月,每月支付租金六零零零余元,乙公司如有任何延迟支付的租金,就任何到期未付租金及延迟付款利息,乙公司须每月支付该到期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二作为延迟利息;如果乙公司未按期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甲租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收取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收款项。同年六月二八日,供应商交付了设备,乙公司验收后向甲租赁公司出具设备接收确认书,但乙公司除支付八万元首付款和三个月租金二万元之外,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其他到期租金,故甲租赁公司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五万余元,支付暂计至二零零七年一零月三一日延迟付款利息八零零零余元,以及自二零零七年一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延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的到期租金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二计付)。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应恪守约定,乙公司承租设备后,未按约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甲租赁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和延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乙公司支付甲租赁公司租金五万余元、支付至二零零七年一零月三一日延迟付款利息八零零零余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二零零七年一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未支付的到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月的百分之二计算)。

【提示】

融资租赁集贸易和金融两个领域的功能于一身,承租人以分期归还租金的形式换取大额资金的期限利益,因此租金成为出租人的利益关注点,当承租人出现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形态时,作为以租金作为收益和合同目的的出租方来说,未按期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即意味着合同目的的落空,要求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通常成为出租人最乐意采用的救济方式。与一般合同违约救济一样,出租人要采取提前收取未到期租金这一救济方式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承租人构成实质违约,并且该违约对出租人造成重大损害;承租人未支付到期租金的行为呈一种连续状态,或者是承租人声明将不会支付今后所有的租金;法律有相关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

本案中,首先,乙公司除支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以及前三个月的租金外,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月的利息,构成违约事实;其次,乙公司的违约处于持续的状态;再次,《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提前收取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有明确约定,且《合同法》第二四八条也有明确规定,故提前支付租金有法律和合同基础。综上法院判决甲租赁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加速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所有租金。

四、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

【要旨】

融资租赁承租人出现未按约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时,出租人对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租金并取回租赁物,或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具有选择权。

【案情】

二零零五年一零月一八日,原告甲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乙公司的指示购买相应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限结束后,除非承租人在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租期届满时以一零零元的价格留购设备,否则所有设备所有权仍属于甲融资租赁公司。如发生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补救措施:终止协议;宣布任何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到期款额立即应付并偿付约定迟延利息;在承租人违约日宣布自违约日之日起至适用期限届满之日的任何租赁项下全部未到期租金为到期应付;无须通知承租人即可进入设备所在地取回设备。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生拖欠租金的违约情形,甲融资租赁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并要求乙公司支付截至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止的到期租金二零六万余元,未到期租金一八八万余元(包括一零零元的留购款)及计算至二零零六年九月二零日止违约金六万余元。

被告乙公司辩称,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甲公司,并对二零零六年九月二零日后的剩余未到期租金不再支付。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后是否可向被告乙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未到期的租金。本案中,承租人在接受原告租赁设备后,未依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椐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就本案融资租赁性质而言,出租人目的并非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承租人违约不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依合同赋于承租人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按合同租赁期届满要求承租人以支付留购款较小代价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主张于法不悖。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融资租赁公司到期租金二零六万余元和违约金六万余元、未到期租金一八八万余元;并支付租赁设备留购款一零零元,同时取得上述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租金并收回租赁物两种处理方式。要求出租人对于收回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作出选择,虽有效避免了双重获利情形,却使出租人在追索利益时因选择的或然性,而导致最终获偿效果不同。因此,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言下之意在于,出租人在诉讼时可以根据个案情形不同,首先选择一种诉讼策略,若不能获偿,待前案法律程序彻底终结后,可再行选择另一种诉讼策略。这种制度安排,其一避免了出租人在一案中双重获利的可能性,其二避免了出租人因为选择或然性致使债权落空风险加大的问题。

由此又产生了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取回租赁物的选择权归属何方的问题。一般来说,除去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形式,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服务,其目的也是为了获得资金所带来的收益,而非获取租赁设备所有权。在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时,赋予出租人设备收回权,仅是为保障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安全性。因此,承租人违约后,支付全部租金或取回租赁物两种处理方式的选择权应该归属出租人更合理。

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

【要旨】

融资租赁业务中,对租赁期届满后,若承租人不存在承租人违约或违约行为已得以救济的,承租方可以象征性的名义留购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约定,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二四九条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约定情形。

【案情】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六日,原告甲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某型号太阳能电池生产线二条,租赁期限三年,乙公司须每季度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其中,合同附件《租赁交易明细表》载明:“承租人未发生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得以救济的,承租人可以一零零元的名义货价留购租赁物件。”后由于乙公司拖欠最后一期租金未支付,甲融资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返还系争租赁物并支付逾期未付租金等。

乙公司辩称,乙公司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仅余最后一期未支付,且融资租赁合同虽名义上约定了承租期满后租赁物的一零零元留购价,但该约定实质的意思是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故根据《^v^合同法》第二四九条规定,若乙公司主张返还租赁物,则法院判决乙公司应支付的金额应扣除租赁物目前的价值。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时,乙公司可以以支付留购款的方式取得货物所有权,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二四九条中规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同时,承租人乙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至今未得到救济,同时其亦未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过一零零元留购款,因此本案系争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属于甲融资租赁公司。法院遂支持了甲融资租赁公司主张返还设备及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请。

【提示】

传统的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对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一般直接约定归出租方或承租方所有,在租金配置上即已将期满后租赁物的残值计入。近年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属约定中引入了“名义留购价”的概念--约定在租赁期满时,若承租方不存在违约或违约行为已得以救济的,承租方可以以象征性的名义留购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仅为一零零元或更少)。

由于名义留购价具有鲜明的象征性特点,价值计算上相当于约定期满后租赁物归承租方所有,租金因此相对较高。同时,名义留购价制度的设计从程序上对融资租赁物在期满时的归属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在赋予承租方选择权利的同时也冲击了合同法第二四九条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的适用--依据第二四九条,只要“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租人在期满前收回租赁物时应考虑租赁物残值与所欠租金的差异。但本案中名义留购价适用的条件与合同法第二四九条适用的条件是完全不同:“到期后租赁物直接归承租人所有的约定”属于附期限条款;名义留购价制度中留购的启动需要具备“没有违约且承租人支付对价选择留购”两个前提,该约定属于附条件条款。因此在本案承租人出现违约、出租人要求收回租赁物的情形下,哪怕只有最后一期租金未付,也无须考虑冲抵租赁物的残值。

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

【要旨】

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回购价格的计算,应考量承租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回购人缴纳的回购保证金及融资租赁合作保证金等三种保证金的抵扣方式问题。

【案情】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一日,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作协议》,约定甲融资租赁公司为乙公司推荐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乙公司为其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所需的机械设备。后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推荐的客户闫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融资租赁公司根据闫某的选择和决定向乙公司购买旋挖钻机一台以融资租赁形式出租给闫某使用,闫某并支付五零万元租赁保证金。二零零八年四月一一日,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了《回购担保合同》,约定了乙公司、丙公司承诺向甲融资租赁公司为闫某的债务承担设备回购担保义务。回购价格为租赁合同全部未付租金总额减去甲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乙公司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五零万元作为回购保证金,并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二七三万元合作保证金,为其与甲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合作项目的逾期租金作相应垫付,垫付租金不影响双方对逾期租金的催收。合同履行过程中,闫某拖欠租金,甲融资租赁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闫某支付租金四五一万余元及罚息五零万余元;乙公司、丙公司支付回购价款三五一万余元(即闫某所欠租金四五一万余元-租赁保证金五零万元-回购保证金五零万元)。

被告丙公司辩称,即便承担回购责任,也应扣除乙公司二七三万合作保证金中为承租人闫某垫付的九万余元。被告乙公司辩称,乙公司支付五零万元回购保证金,只是暂时垫付承租人拖欠租金,不应在回购价款中扣除;二七三万元合作保证金的性质也是代承租人暂时垫付租金,而非支付,不同意丙公司提出将二七三万元用于冲抵租金或者回购款的意见。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丙公司认为回购款项中应扣除乙公司以合作保证金二七三万元为承租人闫某垫付的九万余元的意见,因《租赁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保证金是乙公司为所有融资租赁合作项目的逾期租金支付的垫付款,且该《租赁合作协议》系乙公司与甲融资租赁公司在三方《回购担保合同》之后签订,合作保证金不在回购价中结算亦不加重丙公司原有的回购责任。故对《租赁合作保证金协议》所涉垫付款项不予处理,可由当事人另行结算。对于乙公司认为其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回购保证金亦不应在回购价款中扣除的意见,因《回购担保合同》约定回购金额为“租赁合同全部未付租金总额减去甲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应包括租赁保证金及回购保证金,故原告扣除租赁保证金和回购保证金后,向乙公司及丙公司主张回购价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提示】

租赁保证金系承租人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而支付的保证金。出租人与回购人签订的回购合同中约定,“回购价格等于承租人未支付的剩余租金总额减去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虽然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时,租赁保证金应先抵扣罚息,再抵扣租金,但对回购人而言,其并非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对回购价格的计算,依照回购合同的约定将租赁保证金全部用于抵扣回购价款更为合理。本案中,原告主动要求按照回购合同约定抵扣保证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回购保证金系回购人为确保某项具体的回购义务履行而支付的保证金,回购条件成就时,原告依约扣除回购人缴纳的回购保证金并无不当。至于该保证金的扣付是否可同时惠及丙公司的问题,原告以上述回购价格向丙公司主张回购价款,仅是原告自身对权利的让步,未损及乙公司的权利,应予支持。

合作保证金系回购人为确保其与出租人一系列融资租赁业务的按约履行而支付的保证金,合作保证金只是为了保证合作继续进行,而用于垫付租金,并非用于代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且乙公司缴付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自身履约能力,与丙公司无涉,若丙公司的回购价格也直接扣除乙公司的合作保证金,无异于乙公司代丙公司支付了部分回购价款,与情与法均不恰当。因此,法院认定合作保证金不应在回购价款中进行抵扣,亦是合理的。

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

【要旨】

出租人在租赁物出租期间享有所有权,即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将租赁车辆登记于承租人名下,并完成相关登记,亦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案情】

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供应商支付货款购买乙公司选定的两辆轿车租赁给乙公司使用,并约定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租赁公司,乙公司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公司不得于租赁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甲租赁公司按约委托乙公司与供应商签订《车辆订购合同》,购买奥迪A六和别克GS轿车各一辆,为便于车辆的日常使用、维修、保养及验车等事项,同时考虑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满后,乙公司将认购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故双方约定将租赁车辆的名义车主登记为乙公司。后因乙公司经营发生重大问题,导致上述租赁车辆被冻结办理过户手续。甲租赁公司为保障其所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奥迪A六和别克GS轿车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归其所有。

乙公司辩称,甲租赁公司诉称属实,认可其诉请,认为*机关对车辆的登记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登记,不影响甲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租赁公司根据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乙公司使用,并由乙公司支付租金。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融资租资关系。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作为出租人的甲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当事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约定符合融资租赁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权能存在着分离。本案租赁物两辆租赁轿车虽然登记在乙公司名下,但出租人作为《车辆订购合同》的买受人,在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后,即取得了两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甲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包括承租人在内的所有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在乙公司认购租赁物之前,两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乙公司名下的别克GS轿车和奥迪A六轿车所有权在融资租赁期内属甲租赁公司所有。

【提示】

当租赁物为根据法律规定需登记物权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出租人所有,但登记于承租人名下,该登记行为不能对抗双方约定的物权归属效力。因车辆登记本身并不具有设权效力,仅发生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公信效力,即车辆登记其本质是私法自治意义上的公示方法,而并非确定物权归属的依据。本案中车辆的权属争议发生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并不涉及到第三人,双方对于租赁期内车辆的归属以及对于车辆登记的归属都是达成合意的,车辆属于出租人甲租赁公司合法所有。

——[合同分享]银行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启示范文优选 (菁华二篇)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二篇

武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富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区佟沟乡富锦街四五号。

法定代表人:田忠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男,一九七七年六月二九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区丁香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文华,男,一九五五年八月九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四*市七马路街建新委五组。

委托代理人:于立身,女,一九六五年九月六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住址:吉林省四*市中兴小区一号四单元七零二室。

上诉人沈阳富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文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区人民法院(二零零五)苏民合初字第七六号民事判决,于 二零零五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区人民法院于同年八月二九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零零五年九月 一二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忠信及委托代理人刘阳,被上诉人武文华及委托代理人于立身、李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零零一年八月一零日,富城公司与辽宁佳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富城公司承建佳地园育种站、博士站及暖棚工程;开工日期为二零零一年八月一五日,竣工日期为二零零一年九月二零日;合同价款执行九六年定额。 二零零一 年八月一五日,武文华以承包工程队队长的名义与富城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富城公司将其在佳地公司承包的佳地园大棚工程承包给武文华,由武文华包工包料,富城公司按工程总造价收取八%管理费,以决算为准。合同签订后,武文华实际对承包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得到部分工程款。施工中富城公司为武文华垫付红砖款一二一,三零零 元。工程完工后,因工程质量及工程余款给付问题,富城公司与佳地公司产生纠纷,富城公司于二零零四年三月一九日向原审法院起诉佳地公司,要求佳地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审理中经鉴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八二二,六零四元,因鉴定中发现部分大棚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经法庭调解富城公司与佳地公司达成协议,由佳地公司再给付富城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三六零,零零零元,于二零零四年一一月三零日给付一六零,零零零元,于二零零四年一二月三零日给付二零零,零零零元。事后,武文华向富城公司工程款,富城公司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书》、通知等证据经当事人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二零零四年一二月二七日,武文华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富城公司给付工程款一八一,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认为,武文华与富城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在自愿、*等基础上所签订,双方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义务,现武文华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富城公司应按约定给付工程款。至于富城公司主张武文华系其公司职员,双方法律地位不*等,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由武文华垫付工程款,现富城公司主张全部工程款均是其公司支付,应付相应的举证责任,富城公司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因武文华承认富城公司垫付红砖款一二一,三零零元,本院只能认定富城公司垫付工程款一二一,三零零元。至于武文华主张其为富城公司垫付富城公司与佳地公司一案诉讼费八,三零五元一节,因诉讼费收据交款人为富城公司,武文华委托代理人于立身亦曾经以富城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为富城公司诉佳地公司一案代理诉讼,故武文华持有该收据不足以证明该款系其支付,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五八条、《^v^合同法》第二八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富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零日内给付武文华工程款一七二,元(三六零,零零零- 八二二,六零四*八%-一二一,三零零);二、逾期付款,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三二条之规定执行;三、驳回武文华、富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一三四元,其他诉讼费三零零元,由武文华负担一六七元,由富城公司负担五,二六七元。

宣判后,上诉人富城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有效是错误的,因武文华系富城公司的项目经理,故该合同系内部承包合同,且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因双方主体不*等,故本案不应由法院受理;二、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武文华应承担垫付工程款的证明义务,而原审法院在武文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垫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给付武文华工程款 一七二,元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武文华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要求维持。主要理由是:一、被上诉人并不是上诉人单位的职工,双方系*等主体,故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上诉人垫付工程款,现上诉人主张其垫付工程款,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一、因武文华系富城公司承建佳地园育种站、博士站及暖棚工程的项目经理,故应认定武文华系富城公司职员,原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认定应予纠正。但武文华作为工程队队负责承包佳地园大棚工程与富城公司之间是工程承包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关系,故双方系*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应由法院受理。因此,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垫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由武文华包工包料,富城公司按工程总造价收取 八%管理费,现富城公司提出工程款是由其先行垫付而非是按约定由武文华垫付的,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富城公司应对其垫付工程款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上诉人富城公司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武文华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五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一三四元,由上诉人沈阳富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xx

审 判 员 xx

代理审判员 才 xx

二xxx年x月

书 记 员 韩x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三篇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第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

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四篇

发包方:承包方:依照《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将赛什斯镇上古城至麻渣塘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遵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一、路基长五公里,路面宽米,总计整修面积一七五零零平方米,中标价三万元。

二、路面长五公里,路面沙化宽米,厚一五厘米,总计沙化面积一七五零零平方米,中标价一二万元。

三、铺设涵洞四道,涵洞深米,中标价二万元。工程内容:路基处理、沙面层、小桥涵、路肩培筑。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全部内容。

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金额合计(大写):壹拾陆万元 (人民币):一六万元。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决算。甲方扣工程总价款的五%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无质量缺陷后付给乙方。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由甲方提供图纸,乙方必须按图纸和公路改造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乙方确保质量达到合格。

二、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开工。

三、甲方对乙方的施工有监督管理权,甲方按施工进度对乙方的施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承担任何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若出现工伤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若乙方的施工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甲方负责施工过程周边纠纷的协调处理。

八、施工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必须按时竣工,否则,每超期一天,按一零零零元天支付违约金。

二、若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其前期施工的投入,甲方不予赔偿,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三、若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修复的,则乙方无条件返工、修复,直到达到要求的标准,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若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需要返工、修复,而乙方不予返工、修复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承包关系,乙方的投入损失自负,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六、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六零天。

七、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____月____日合同订立地点:天祝县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 (公X)承包人: (公X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五篇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二、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二、工作内容、时间和待遇

一、乙方负责清扫楼层面,揩擦楼梯扶手,拖擦楼层面,清洁卫生间、盥洗室,擦洗门窗及楼道附属物等。

二、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节假日休息,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三、甲方负责按_______元/小时支付给乙方作为劳动报酬,按实际工作天数每月结算一次。

四、甲方每年为乙方购买_______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三、乙方的法律义务

一、乙方必须按照要求定时完成保洁义务,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

二、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岗位的操作规程。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的事故,由乙方完全承担相关责任。

三、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甲方的法律责任

一、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防护工具等保证乙方正常作业的设备。

五、其它事项

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六篇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甲方承包位于 的 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快速、优质、安全完成工程任务,现将本工程的工程技术资料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甲方以包干(工程量单价计价)的方式将工程技术资料交由乙方编制和整理。

二、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各部门及专业施工单位之间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相关资料的传递与落实、回复;

三、负责本工程所有建筑材料实验送检(主要包括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砂石、外墙砖的原材料实验,混凝土、砂浆的试配与强度检测等相关实验,钢筋的焊接实验等),整理、归档实验检测报告和材料;

四、汇总整理各专业分包单位(桩基础、预应力、水电、弱电、消防、电梯)的资料,与建设主管的各职能部门衔接、资料备案等所有事项。

三、承包价格以该工程建筑面积(共七零零零零平方米)每平方米元计算,合同总价共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元整),该费用为税后价,已包含乙方编制资料人工工资及乙方应当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

四、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如下:

一、本合同生效且常驻工地的资料员到工地开始工作后,向乙方支付资料款的 %;

二、基础验收合格、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乙方支付资料款的 %;

三、主体完工验收合格、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乙方支付资料款的 %;

四、竣工验收完成、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乙方支付资料款的 %;

五、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完成(包括收集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资料汇总整理、备案)且所有资料进入档案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剩余资料费,如由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各专业配套单位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及时备案,则甲方在竣工验收四个月内付清余款,但乙方有义务在资料备齐后完成备案归档。

五、甲方义务

一、为乙方配备脑及打印机设备、纸张、及其它办公耗材等;

二、为乙方现场资料员提供住宿及伙食;

三、乙方外出到相关单位办事或者送检材料时,为乙方提供交通方便。

四、沟通协调乙方与监理、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乙方义务

一、至少配备 名具备资质的资料员驻守工地现场办公,乙方指定 为驻地资料员。驻工地资料员应当相对稳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或撤离资料员;

二、保证所有资料、半成品试验及时到位,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不得因材料实验、资料的原因影响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进度;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七篇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公司(发包方)与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经协商一致,且经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批准,现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方式和主要指标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一年,即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二千元。该笔款项于__________之前付清。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第五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具体权利如下:

一、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二、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三、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七条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承包方的义务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一、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二、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第十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二、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

第十二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二、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

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暂停支付承包费用,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五零%作为违约金,如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发包方按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另行推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方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不干涉承包方自主经营的决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公司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包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八篇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迅速攀升,房屋交易日益活跃,以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的现象日益普遍,北京市海淀法院民四庭在对涉及二手房买卖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除传统的因借款人δ及时还贷而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外,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导致借款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所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一%,且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关联诉讼多、孤立办案不能彻底解决纠纷。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抵押权纠纷甚至是因虚假买卖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等多个连环诉讼,案件处理结果关联性较强,如法院对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权是否有效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房屋实际所有人能直接取回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仅能就其权利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承办人不对涉案房产的诉讼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而仅作为借款合同案件孤立处理,极有可能出现不同案件处理结果相互冲突的情况,

二是案件敏感性强,处理不好易引发涉诉**。一方面在涉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属刚需人群的比例越来越大,年龄日趋年轻化,涉案房产通常是借款人ψ一房产,且提前清偿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子女盗用老人身份证件将老人房屋出卖并已经办理过户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又以该房产设定抵押权向银行借款,那ô在借款合同发生纠纷需要行使抵押权时,即使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涉案房屋也并不自然归还老人,房屋实际所有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护。上述两种情况如果轻易下判不仅无法真正理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极有可能影响其生计,从而产生涉诉**问题,同时也给执行阶段设置了障碍。

三是案件反映出金融机构之间存在风险同质性特点。金融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银行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台,导致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所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并非某家银行的个案,往往在不同银行之间反复发生,这样一来既影响了国家金融信贷安全,也不利于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长此以往更有可能影响辖区金融秩序。

针对上述特点,海淀法院民四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全面考虑案件审理进程,做好协调工作。此类案件,法官不能将其当成单纯的借款案件孤立处理,应当将其放在二手房交易的整个环节考量,做好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终审法院、银行、房屋管理部门、房屋买卖双方的沟通工作,全面了解涉及同一房屋的审判、执行情况,理顺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是积极解答当事人疑虑,做好判后释明工作。对于敏感性较强、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情绪较大的案件,在宣判后及时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帮助其理顺相关的法律关系,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是立足海淀区金融风险防范联动机制这一有效*台,及时对经办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将案件综合情况向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公正机关等相关单λ进行定期通报,一则提示银行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普遍风险,二则确保各部门对同一房产的权属认定保持一致性。

二手房交易合同示例

二手房屋买卖

——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菁华一篇)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九篇

甲方(发包方):公司乙方(承包方):身份证号: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承包甲方产品和原料(以下简称货物)的出入库装卸工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承包工作顺利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以下货物出入库装卸工作的承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此承包协议工作的地点在甲方公司的厂区内部。

第二条

承包费用及抵押金

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乙方按时完成甲方所安排的所有装卸任务。

因为甲方工作任务受季节影响的不确定因素,劳务费按双方商定执行,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月劳务费为

,结算方式为每月底结算上月劳务费。

乙方留一个月的劳务费在甲方处作为抵押金,当双方解除合同且无纠纷的情况下,于解除合同次月底甲方应无条件返还乙方所有抵押金。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及发货的实际情况安排乙方进行装卸货物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物流、天气等情况随时调整装卸货物的顺序及时间。

甲方根据乙方装卸车的实际情况,有义务提供叉车、托盘等辅助机械或工具。

在承包期间,甲方可为乙方不定期提供工装及简单劳动保护用品。

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装卸任务后,甲方有义务按月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务费用。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装卸人员提供工作餐,标准参照甲方公司内部标准。

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工作的叉车司机、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自行组织装卸人员,但每班次不得少于四人。

乙方装卸人员有义务接受甲方的装卸货物安排,并按甲方要求完成。

乙方有义务在装卸过程中核对货物的型号、数量等情况,如有与货单不符,要及时通知仓储人员。

乙方装卸人员有责任维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果乙方认为甲方的工作安排会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乙方有权拒绝。

乙方须统一为装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出现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以及费用。

乙方装卸人员在装车的过程中不得损坏货物,如有损坏必须依照货物的价格按价赔偿,赔偿款从乙方当月劳务费中扣除。

乙方装卸人员不得以非安全理由无故停工、罢工,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向乙方要求相应赔偿,并在当月劳务费发放中体现。如当月劳务费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在工作中要注意维护甲方的公司形象,不得在工作中以延迟装货、消极怠工等手段向物流等

第三方索要财物,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违规装卸人员进行处罚。

乙方装卸人员需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不得在厂区范围内吸烟及使用明火,否则每人次罚款一零零元。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仓库内防火、防盗等各项工作进行协助,并按规定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及变更,形式可为合同附页或重新制定。

任意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需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六条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各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发包方):公司

代表人:乙方(承包方):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一零篇

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食堂承包事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事宜:

一、经营方式

一.甲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厨房设备,负责水电和燃料及厨工住宿。

二.乙方负责厨房设施的维护,若财产发生人为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三.乙方自行采购、加工,自负盈亏。

四.乙方自行安排厨房员工,并负责厨房员工工资福利。

五.承包期内必须添置或更换厨房设备,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协调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

三)乙方必须按时供应甲方工作日各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

四)餐后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工作,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经常清理食堂内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经常清理灶台及炊事用品污垢。

五)做好消除蚊、蝇、鼠害。

六)冰柜定期清理、除霜、消除异味、生熟物品分开存放。

七)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

八)所有食堂工作员工工资和福利均由乙方负责。

九)厨房员工应遵守甲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厨房纪律。

三、伙食标准

早餐_______元/人,中餐_______元/人,晚餐_______元/人,夜宵_______元/人。其中中餐标准为_______大荤_______小荤_______素菜_______汤及_______水果,晚餐标准为_______大荤_______小荤_______素菜_______汤及_______水果,米饭任食。(如有变动,双方协商核定)

四、结算方式

甲方按双方核定用餐数,每_______个月计算餐费,于每月的_______日前以现金或支票付给乙方。

五、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合同期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试用期满,若双方均无修改或终止要求,则直接进入正式合同期。合同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续约。

六、合同终止条例

若甲方有意终止合作关系,须提前_______天通知乙方;乙方有意终止合作关系,须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提供不洁食物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甲方无故未按时结清乙方账款超过_______日(以结算确认单日起)的,应承担违约金_______%/天。

三.一方有意终止合作而没有提前通知对方,须赔偿对方最后一个月餐费的_______%。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一一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为了发展畜牧业,为城乡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食用畜,为发展农业生产提供生产畜,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期限承包期共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二条承包牧畜数量甲方将____(牧畜)发包给乙方饲养,共____头(只)。其中,种母畜____头(只),种公畜____头(只)肉畜____头(只)……。

第三条承包的任务量与获益分配

一.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的第________年____月以前,向国家交售肉畜____头,规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上交肉畜____头,规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提供生方必须保证有存栏数____头,其中,种母畜____头,种公畜____头,幼肉畜____头。

二.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交售给国家的____(牲畜)的价金,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成,乙方得____成。乙方超额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和上交甲方任务以外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供栏圈____间、牧场____亩(如果有),提供给乙方饲料地____亩____分以及如下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在承包期内,每年向乙方提供草料____公斤,其中____公斤____,____公斤____……,时间是____;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平价商品粮____,其中,____公斤____,____公斤____,……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必须合理分配国家扶持畜牧业的物资和贷款指标,不得截留国家奖励乙方完成派购牲畜任务的粮食、化肥等指标。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必须保持栏圈的三九;清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牲畜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饲养、牧放的牲畜不得损害山林、树木、庄稼。

三.乙方必须爱护栏圈。合同期满时,必须将甲方提供的栏圈、饲料地、牧场、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栏圈内的粪肥____%归甲方,____%归乙方。

四.乙方饲养的生产用畜,不得擅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牲畜转包给他人饲养。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提供栏圈、牧场、饲料地、工具,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使乙方不能进行正常饲养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时间向乙方提供草料和商品粮,应向乙方偿付所欠草料、商品粮价值____%的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三.甲方如不及时向乙方分配国家发放的贷款和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果截留国家奖励乙方的粮食、化肥等指标,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规格、数量,完成对国家、集体的任务,每逾期一天,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超过____天仍未履行承包任务的,甲方除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外,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牧畜重新发包给他人。

二.合同期满,甲方提供的栏圈、工具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修复或赔偿;乙方饲养、牧养的牧畜如损坏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或集体、个人的庄稼等,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如将所承包饲养的生产用畜擅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每出借或出租一头生产用畜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第八条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饲养的牧畜损失,应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原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二.合同执行中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

莆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范本 第一二篇

一、承包范围和期限。 甲方同意将学校食堂、茶水房发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限为________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报餐和供餐标准。

一、甲方寄宿生按二元、四元、四元或二元、三元、三元或一元、

元标准;通学生中午按四元或三元标准。由每月倒数

第二天向乙方报餐。乙方按甲方报餐的标准和人数准备饭菜。教师用餐标准可参照学生确定。

二、乙方必须按以下标准予以供餐:早餐各类点心品种不少于四样。午餐及晚餐:主菜、副菜品种不少于八样,一周内没有重复。米饭不限量供应(午餐、晚餐有汤供应)。为了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学生的要求,在条件许可下可向师生供应各种小炒自由选择。

三、乙方经营要薄利多销,其毛利不得高于二零%,超出部利润予以没收。早餐、课间餐、夜宵等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

三、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的责任。

一、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作息制度做好供餐工作,遇特殊情况应予以配合供餐。 在水电供应正常的情况下,乙方应严格按时供餐,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五零零元的罚款。如遇停水、停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二、乙方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做好食品的保鲜。甲方发现食物清洗不洁,每次处以二零零元的罚款;若发现乙方采购变质或过期食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地销毁,并每次处以一零零零元的罚款,累计发现三次则予解除承包合同;若因乙方提供不符合卫生要求饭菜造成甲方师生、员工食物中毒,则乙方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必须做好食堂卫生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强化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安全教育。否则,将按食堂卫生安全规定中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成本核算分析表,每天要报送实际使用的食品数量和单价给甲方,并公布菜谱,以便于甲方对乙方饭菜质量的监督。

五、甲方值班人员和客人需在食堂用餐,乙方应配合提供,费用在当月月底予以结算。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做好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规范操作,乙方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乙方按甲方所定的价格应定时向寄宿生供应开水,满足寄宿生用水需求。

八、乙方在承包前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五万元(含乙方所添置的厨房设备)。承包期间乙方不得中途转包乙及单方面突然终止承包,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四、甲方给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及各项要求。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场所

(一)食堂全部房屋(包括餐厅、配菜间、伙房、仓库、茶水房及其它辅助用房)。

(二)食堂现有全部厨具设备和其它配套用具。详见厨房厨具设备一览表。

(三)茶水房的全部茶水炉。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管理人员。

(一)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一名现金出纳员兼食堂管理员。

(二)乙方若工作需要聘用原食堂固定工,甲方应予以支持,有关经济结算另行协商。

三、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金每月四零零零元,每年按一零个月计算,共肆万元。学年度的上学期末交承包金贰万元,学年度的下学期末交另一半承包金贰万元。营业额超过七零万元后,超出部分利润部分对半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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